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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会章程
根据地研究会章程(修改稿)
2018年5月22日南通市新四军研究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南通市新四军暨华中抗日根据地研究会”,简称“南通市新四军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由在南通的新四军老战士、老干部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的,是经“南通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非营业性社会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系统、深入地学习、研究、宣传新四军和华中抗日根据地的历史经验,继承和发扬党的崇高理想、革命精神和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各项活动。本会接受南通市社团登记机关(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及挂靠单位中共南通市委党史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是以新四军老战士及其后代与有志研究和宣传新四军历史的人组成,树立并发扬遵纪守法、努力学习、积极工作、团结合作、相互尊重、不计名利、不断进步的优良会风,努力把本会建设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学术团体。
第六条 本会的重大决策实行集体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倾听各方面意见,并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办事。
第二章业务
第七条 本会基本任务是学习、研究、宣传新四军和华中抗日根据地的历史经验,积极开展革命传统教育与爱国主义教育,积极组织和参与有益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各项活动,其中包括:
1、组织研究和编写有关在南通市区域内活动的新四军史的学术专著和学术论文、纪念文集和革命回忆文章,并保证其质量;
2、宣传新四军和华中抗日根据地光辉业绩和优良传统,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
3、组织和参与南通市新四军老战士和华中抗日根据地的重要人物和重大事件的学术性、纪念性活动;
4、组织革命后代回忆前辈的革命生涯,学习、继承前辈的革命精神,努力做好革命精神的传承人;
5、组织或参与有关研究、宣传南通新四军老战士和华中抗日根据地优良传统的其他活动,如宣讲、书画、扶贫、联谊等各种活动。
6、研究会对各兄弟地区新四军研究会的工作,应积极配合,互相交流研究成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凡在南通参加新四军和华中抗日根据地战斗、工作过的新四军老战士、老干部及其后代、及从事现代史(包括党史、军史、政治史、文化史、科技史、地方志等)研究或宣传的人;凡自愿参加本会组织、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执行本会决议、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从事有关工作和活动的人,均可申请参加本会。
第九条 会员权利和义务
1、会员权利:享有本会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加本会主办的各项活动和获得研究资料的权利。
2、会员义务: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决议;积极完成分配的工作和委托承办的事务;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向本会提供推荐有关学术资料和学术成果;积极提供各种合理化建议。
第十条 建立会员会籍管理制度,所有会员都进行登记、管理。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的,首先应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如坚持不改者,经批准机关审查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修改研究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3、审议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本会重大变更和终止;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 / 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如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三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应召开一次会议,有特殊情况时应及时召开。也可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其决议须得到与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才能生效。理事会的理事,应经过充分协商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要身体较健康、有一定代表性、能参加活动的老、中、青各占一定比例的会员组成。理事会成员可连选连任,换届更新不少于五分之一。
理事会职责: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作工作和财务收支状况的报告;
5、确定办事机构及其负责人;
6、决定副秘书长人选;
7、制定各种内部管理的工作制度;
8、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9、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责中除第二、四项外的各项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中选举产生,一般由正、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会认为合适的人组成。人数应在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左右;常务理事会通常每年召开二、三次,特殊情况要及时召开。必须2 / 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开会,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研究会领导成员
本会领导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身体健康,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民主作风好,能坚持正常工作,热爱和熟悉本会业务并有较大的社会和学术影响。
研究会的法人代表由会长担任,或由会长委托的副会长、秘书长担任,法人代表不得兼任其他社团法人代表。
对一些德高望重的老战士、老干部、有影响的熟悉军史的同志和有关领导可聘任为顾问、名誉会长等荣誉职务。研究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提名经协商后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在理事会和会长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提出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负责人名单,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3、提出办事机构、机构工作人员聘用的建议;
4、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 监事会
1、监事会有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监事2人,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2、监事会的职责: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监督本会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监督本会及其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3、监事会成员由原则性强、办事公正公平、懂得法律与财务知识、身体较健康的同志组成。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
第十九条本会资产为共有资产,不论如何合法获得,只能用以促进有利于本会宗旨实现的各项事业,不得以利润、股息等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支付、转移给本会会员(支付给值班工作人员的补贴除外)。会员参加本会的研究工作活动是没有薪酬的。本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侵占,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条 经费来源及主要用途
1、本会经费来源:政府赞助、社会捐赠、会员会费。
2、本会财务严格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务审批制度;财务人员要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人员如有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3、费用开支以勤俭节约为原则。
4、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和一年一度的理事会报告财务开支情况,接受会员和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一条 研究会变更程序
本会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由法人代表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中共南通市党史办公室。涉及登记证书及其他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终止程序
本会如由于特殊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经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核定批准后生效。
2018年5月22日南通市新四军研究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南通市新四军暨华中抗日根据地研究会”,简称“南通市新四军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由在南通的新四军老战士、老干部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的,是经“南通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非营业性社会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系统、深入地学习、研究、宣传新四军和华中抗日根据地的历史经验,继承和发扬党的崇高理想、革命精神和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各项活动。本会接受南通市社团登记机关(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及挂靠单位中共南通市委党史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是以新四军老战士及其后代与有志研究和宣传新四军历史的人组成,树立并发扬遵纪守法、努力学习、积极工作、团结合作、相互尊重、不计名利、不断进步的优良会风,努力把本会建设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学术团体。
第六条 本会的重大决策实行集体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倾听各方面意见,并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办事。
第二章业务
第七条 本会基本任务是学习、研究、宣传新四军和华中抗日根据地的历史经验,积极开展革命传统教育与爱国主义教育,积极组织和参与有益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各项活动,其中包括:
1、组织研究和编写有关在南通市区域内活动的新四军史的学术专著和学术论文、纪念文集和革命回忆文章,并保证其质量;
2、宣传新四军和华中抗日根据地光辉业绩和优良传统,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
3、组织和参与南通市新四军老战士和华中抗日根据地的重要人物和重大事件的学术性、纪念性活动;
4、组织革命后代回忆前辈的革命生涯,学习、继承前辈的革命精神,努力做好革命精神的传承人;
5、组织或参与有关研究、宣传南通新四军老战士和华中抗日根据地优良传统的其他活动,如宣讲、书画、扶贫、联谊等各种活动。
6、研究会对各兄弟地区新四军研究会的工作,应积极配合,互相交流研究成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凡在南通参加新四军和华中抗日根据地战斗、工作过的新四军老战士、老干部及其后代、及从事现代史(包括党史、军史、政治史、文化史、科技史、地方志等)研究或宣传的人;凡自愿参加本会组织、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执行本会决议、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从事有关工作和活动的人,均可申请参加本会。
第九条 会员权利和义务
1、会员权利:享有本会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加本会主办的各项活动和获得研究资料的权利。
2、会员义务: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决议;积极完成分配的工作和委托承办的事务;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向本会提供推荐有关学术资料和学术成果;积极提供各种合理化建议。
第十条 建立会员会籍管理制度,所有会员都进行登记、管理。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的,首先应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如坚持不改者,经批准机关审查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修改研究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3、审议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本会重大变更和终止;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 / 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如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三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应召开一次会议,有特殊情况时应及时召开。也可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其决议须得到与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才能生效。理事会的理事,应经过充分协商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要身体较健康、有一定代表性、能参加活动的老、中、青各占一定比例的会员组成。理事会成员可连选连任,换届更新不少于五分之一。
理事会职责: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作工作和财务收支状况的报告;
5、确定办事机构及其负责人;
6、决定副秘书长人选;
7、制定各种内部管理的工作制度;
8、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9、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责中除第二、四项外的各项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中选举产生,一般由正、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会认为合适的人组成。人数应在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左右;常务理事会通常每年召开二、三次,特殊情况要及时召开。必须2 / 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开会,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研究会领导成员
本会领导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身体健康,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民主作风好,能坚持正常工作,热爱和熟悉本会业务并有较大的社会和学术影响。
研究会的法人代表由会长担任,或由会长委托的副会长、秘书长担任,法人代表不得兼任其他社团法人代表。
对一些德高望重的老战士、老干部、有影响的熟悉军史的同志和有关领导可聘任为顾问、名誉会长等荣誉职务。研究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提名经协商后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在理事会和会长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提出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负责人名单,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3、提出办事机构、机构工作人员聘用的建议;
4、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 监事会
1、监事会有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监事2人,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2、监事会的职责: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监督本会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监督本会及其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3、监事会成员由原则性强、办事公正公平、懂得法律与财务知识、身体较健康的同志组成。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
第十九条本会资产为共有资产,不论如何合法获得,只能用以促进有利于本会宗旨实现的各项事业,不得以利润、股息等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支付、转移给本会会员(支付给值班工作人员的补贴除外)。会员参加本会的研究工作活动是没有薪酬的。本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侵占,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条 经费来源及主要用途
1、本会经费来源:政府赞助、社会捐赠、会员会费。
2、本会财务严格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务审批制度;财务人员要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人员如有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3、费用开支以勤俭节约为原则。
4、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和一年一度的理事会报告财务开支情况,接受会员和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一条 研究会变更程序
本会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由法人代表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中共南通市党史办公室。涉及登记证书及其他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终止程序
本会如由于特殊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经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核定批准后生效。